|
| 关于开展药品再注册受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 |
| 作者:江南医学 新闻来源:江南医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13 【VIVI收藏】 摘要:江南医学>关于开展药品再注册受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
|
食药监办[2007]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药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为做好药品再注册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的药品再注册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形式审查和受理工作,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药品再注册受理通知书。 二、国家局将另行制订和公布药品再注册具体实施方案。凡已正式受理的再注册申请,其药品批准文号在再注册审查期间可以继续使用。
|
|
| [江南医学>关于开展药品再注册受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新闻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 |
|
| 医学课件 | 教学考试 | 医学图书 | ||
|
网友评论:(关于开展药品再注册受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www.zhenduan.net
[百度统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