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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下月起可参加医疗工伤保险
作者:江南医学    新闻来源:江南医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12 【VIVI收藏
摘要:江南医学>农民工下月起可参加医疗工伤保险

  据济南日报报道,“小病靠,大病拖,重病看不起”一直是困扰农民工医疗的难题。现在,这一难题有望得到妥善解决。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6日下发《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明确我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将于9月1日正式启动。

  《意见》规定,农民工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20元标准按月向市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医疗保险费,建立缴费记录,形成农民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农民工个人不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保缴费的,农民工务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意见》有关规定及标准支付。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规定比例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农民工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负担200元,不分医院等级,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只负担一次。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负担90%,个人负担10%。一个医疗年度进入统筹范围内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负担住院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其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本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7万元。

  参保人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的,不累计缴费年限;不设门诊规定病种;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原则上不予支付。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参保人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待遇。用人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的,自欠费的次月起,

  统筹基金暂停支付其参保人医疗费用。待用人单位补足欠费和滞纳金后,自补足欠费的次月起恢复享受待遇。欠费期间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由用人单位按照《意见》规定的标准负担。

  用人单位可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就医定点医院,并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定点医院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不得变更。参保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和其他有效就医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不再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农民工到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作的,可按规定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驻济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雇佣的农民工和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济南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均参照《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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