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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邮寄麻精药品须开具证明
作者:江南医学    新闻来源:江南医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12 【VIVI收藏
摘要:江南医学>施行邮寄麻精药品须开具证明

  据中国医药报报道,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确保邮寄安全,防止丢失、损毁、被盗,10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邮政局共同制定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邮政营业机构遵照执行。本《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主管部门指定符合安全保障条件的邮政营业机构负责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相精神药品的寄件单位要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嘛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邮寄证明一证一次有效,没有邮寄证明的不得收寄,邮寄证明需保存1年备查。寄件人应当在详情单货品名称栏内填写“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字样,详情单上加盖寄件单位运输专用章。邮寄物品的收件人必须是单位。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在窗口投交,邮政营业机构应当对收寄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查验、核对。   《办法》指出,在邮寄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丢失、损毁、被盗的,邮政营业机构应按邮政有关规定赔偿。丢失、被盗的,还应报当地公安机关、邮政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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