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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药材管理办法》有新规
作者:江南医学    新闻来源:江南医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12 【VIVI收藏
摘要:江南医学>《进口药材管理办法》有新规

  据中国医药报报道,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发出《关于施行〈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39号),明确进口药材申请与审批,登记备案及口岸检验等事宜,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各口岸、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口岸药品检验所,各边境口岸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所遵照通知执行。   关于进口药材的申请与审批,通知要求,对2006年2月1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正式受理,但未完成审批的品种,仍按原有关规定审批。自2006年2月1日起,申请药材进口,申请人应当按《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填写《进口药材申请表》,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报送有关资料。《进口药材申请表》等各种表格已刊登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www.sda.gov.cn)和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网站(www.nicpbp.org.cn),申请人可自行登录下载填写。为方便申请药材进口,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订了《非首次进口药材品种目录(第一批)》。凡申请进口列入目录中的药材品种,申请人按照非首次进口药材的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上报资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按非首次进口药材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   关于进口药材的登记备案,通知强调,为保证进口药材登记备案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编制了《进口药材报验管理信息系统》,供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管局在登记备案时使用。   关于进口药材的口岸检验,通知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确定的口岸药品检验所或者边境口岸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所负责进口药材的口岸检验工作。对《进口药材批件》注明的"检验标准"中含有重金属和(或)农药残留量检测项目的品种,各口岸药品检验所、边境口岸所在地的省级药品检验所应严格按检验标准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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